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8民初488号
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保衡中路清苑中段(北店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7554785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肥料款86490元,并要求被告自2019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给付至所有肥料款付清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份,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肥料,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付款,后经原、被告对账结算,截止2019年7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肥料款86490元,被告给原告打一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是通过业务员买的原告的肥料,我是欠原告肥料款86490元,当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我不同意给付利息,我把欠原告的肥料款都给了业务员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份,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肥料,后经原、被告对账,截止2019年7月27日被告***欠原告肥料款86490元,至今被告尚未给付原告肥料款。在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张,该证据载明,欠条今欠三农肥款86490元,欠款人昌黎***,2019.7月27号。经被告质证,被告认可欠条是被告***打的,辩称,我通过业务员购买的原告的肥料,我把钱都给了业务员了,没有给原告,但是现在业务员已经去世了。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86490元或者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肥料款864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肥料款864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给付至所有肥料款付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约定款项的给付时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肥料款864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交纳98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88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