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保定市宝衡路请苑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开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7号“天立*东方大厦”第B座十二层1209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壮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
保定三农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开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开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开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978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