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与闫少飞、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开民保字第17号
申请人:丁**。
被申请人:闫少飞。
被申请人: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修岩,总经理。
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丁**与被申请人闫少飞、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向东营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少飞在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110万及分红进行冻结,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依法将案件保全工作移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东营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交我院保全,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闫少飞在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110万元的股权权益。
冻结期限1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