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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开商初字第52-2号
原告: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修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万德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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