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开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修岩,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派维斯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市土地资源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在东营市范围内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涛
代理审判员*咏
代理审判员*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谭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