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

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03执恢15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唐窑北。
法定代表人:王风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桐树洼村社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小建,公司生产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桐树洼村社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4111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豫0103执恢15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