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

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83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年2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申请人: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县清州镇唐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10678503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冀0922民初1832号保全裁定书,冻结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