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

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市人民政府、青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922行初14号
原告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106785037E,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唐窑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解放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于美,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县水务局,住所地沧州市青县京福南大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柳**,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本院在审理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青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县水务局、*孟亮其他一案中,原告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县机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之文
人民陪审员*磊
人民陪审员何振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