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督198号
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太行路****。
法定代表人:孙士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3日发出(2020)冀1102民督19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提出异议称双方对货款存在争议,且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和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冀1102民督19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683元,由申请人衡水力能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笑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