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某某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4民初4486号 原告:**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州市茨榆坨镇茨榆坨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13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众磊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