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84民初4483号
原告:**众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州市茨榆坨镇茨榆坨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北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太行路13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众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8元,由**众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