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3944号
原告:衡水泽瑞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戈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138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衡水泽瑞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衡水泽瑞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泽瑞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衡水泽瑞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