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孙立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pt”>民事判决书

(2018)内0423民初3734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

原告***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6年被告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了巴林右旗交通局街巷硬化工程(第17标段),原告经交通局开会批准将部分工程款融进17标段,工程完成后,经原告结算,被告尾欠原告工程款79000元,2017年巴林右旗交通局已给付被告部分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无奈,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我们公司没有事实和依据。被告***我们公司不认识,本案与我们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解除原告扣押的我公司的工程款。该款项与被告***没有关系。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9000元至今未给付,2016年12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40000元和39000元的借据两枚,均约定2018年8月节前还清。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偿还。

巴林右旗街巷硬化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实,2016年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成功竞标巴林右旗街巷硬化工程,负责施工巴林右旗街巷硬化工程第十七标段,施工地点在巴林右旗境内,此项目现场管理及计量支付均由***负责。

另查明,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关系,原告**未为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陈述及原告提供欠据、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给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为该公司提供劳务,没有证据证实该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故原告无权向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给付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邢台昊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7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8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乌日柴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