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04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瑞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汉族,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关于河北瑞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冀西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公司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到石家庄市车管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到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的及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材料,后本院与申请执行进行了约谈,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查询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准确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