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舒文(曾用名肖琼),女,汉族,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萍,女,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春,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让,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皮小云,女,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芬,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福年广场B栋416。
法定代表人:肖舒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春,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让,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肖舒文、肖萍因与被上诉人皮小云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舒文、肖萍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舒文、肖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舒文、肖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肖舒文、肖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光玉
审判员 罗增龙
审判员 李 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