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1833号
原告:广州***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2161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恩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安中路3号4栋337房(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29743583075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机场南工作区横二路生活服务楼二层自编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W20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福年广场B栋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154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恩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装修施工押金10000元、装修施工工程挂靠费10000元、成品保证金5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关店拆除费28203.75元、店铺固定资产和装修损失469048.02元,合计497261.77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二受被告一所托,与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签署《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云集市(T2Ll)项目T23Rl0商铺经营合作协议》,原告向被告承租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出发大厅三楼T23Rl0商铺,租期六年,自2018年4月26日起。2019年3月17日,原告突然接到商铺管理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系受业主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所托)的通知,告知被告一将退出经营管理。2019年5月原告再次接到书面告知,被告退出经营管理的原因系被告拖欠业主方白云机场的合同费用高达数千万元,故业主方白云机场依约与被告解除合同。后两被告书面确认终止与业主方白云机场的合作事宜,并要求原告配合撤场。原告不得不于2019年6月30日撤场,租赁合同系被告单方解约,解约责任在被告(被告拖欠业主方的租赁费用),此为被告的违约行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依法依约应予赔偿。1、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现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被告应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2、店铺装修时,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装修施工押金、装修施工程挂靠费、成品保证金付至第三人处。3、为经营店铺,原告花费装修及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为582266.51元,该些资产因专用于店铺,店铺关闭后无法继续使用,因此被告应按折旧后(己使用14个月)的剩余装修价值赔偿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广州***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起诉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理范围的若干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粤高法[2013]360号)的相关规定,广州市机场运营区域内的租赁合同纠纷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