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41841号
原告魏耕福,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凯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福年广场B栋416,组织机构代码791711545。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魏耕福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耕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7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松灵
人民陪审员*洁珊
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