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83民初1040号
原告: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孟州市市内黄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蒋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
负责人:郭艳明,村委主任。
原告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赵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353762.8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2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共计签订了三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的小学厕所、自行车库和村卫生所。2018年3月9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38762.84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85000元,剩余353762.84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是:1、2013年8月12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三份;2、2018年3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承建被告禹寺小学厕所、禹寺村自行车库、村卫生所,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共计353762.84元。
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完成了施工,且工程合同价已经双方核算,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工程款353762.84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2018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限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53762.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020)驳回原告孟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6元,减半收取为3303元,由被告孟州市谷旦镇禹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