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1315号

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南京矿业机电产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举,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六合区马鞍街道人民路54号。

负责人:贾如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柱,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京电器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鞍街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京电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鞍街道赔偿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05824.9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鞍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马鞍政府按原告实际入库纳税额返税,增值税为8%,企业所得税为25%,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订立后,马鞍街道履行至2014年11月30日后未再兑现协议内容。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此款,(2019)苏011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财政奖励款1626664.75元。然而,根据双方约定,上述财政奖励款应当每年结算支付,被告逾期未付占用原告资金,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讼。

被告马鞍街道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内容和事实没有异议,协议内容已履行至2014年11月,之后,因政策变化全国上下都在清理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省人民政府特地发文要求对违反国家政策的优惠政策于201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5日,原告双京电器公司与马鞍政府(2012年马鞍政府与马集镇镇政府合并为马鞍街道)签订协议书,约定:马鞍政府按原告(含其下属南京六合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某制泵有限公司)实际入库的税额予以扶持即按纳税额返税,增值税为8%,企业所得税为25%,协议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订立后,马鞍街道履行至2014年11月30日后未再兑现协议内容。原告为此于2019年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此款。本院(2019)苏011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财政奖励款1626664.75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份,双京电器公司及其下属南京六合某机械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交纳增值税数额为1187333.99元。2015年1月至12月交纳增值税合计10867116.64元。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交纳增值税合计8152721.02元。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交纳企业所得税合计420310.9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原告提供的交税凭证,本院(2019)苏0116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强制性规范,应当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19)苏0116民初4825号一案对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财政奖励款项作出了生效判决,因此,被告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另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原告在给付财政奖励一案中没有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但不影响原告的上述请求,故原告要求被告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计算为:2014年12月增值税的奖励数额94986.72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应支付利息22701.83元;2015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奖励数额计940384.39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应支付利息173585.82元;2016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奖励数额计591293.64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应支付利息93588.13元。上述合计利息为289874.95元,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289874.95元×1.4=405824.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405824.9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7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87元。

审判员  刘家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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