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177号
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南京矿业机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峥嵘,南京市六合区新事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双京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明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邱明观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