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八达电气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2706号
原告:***,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4142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