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保242号
原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
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开元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567735526W。
法定代表人:***,董事。
原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0812.6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知豆电动车有限公司、山东新大洋电动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812.60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