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电气有限公司

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1120号
申请人(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机构代码:740663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机构代码:14553414-2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了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苏0211民初5962号。申请人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八达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在3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201907-08-0301-01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八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