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5962号
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南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珍,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华,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170元,由无锡南方智能物流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