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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特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0577号
原告:徐州市特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丰县高新技术创业园有限公司16号楼2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6Q253L。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睿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冯清华。
委托代理人:黄俐娜、刘小渝,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滨亮,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八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苏吕工业区(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六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341420。
法定代表人:刘云其。
上列原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特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如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