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310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以下简称:华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31425E。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家坪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60259666873XK。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170672.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演 晴 利
审 判 员 刘 森 虎
审 判 员 李 强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