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632民初554号
原告冯某、男。
原告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孟延生,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华丰小区2栋21楼。
法定代表人李延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雪梅,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冯某某与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冯某某要求自行与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方海燕
代理审判员  张 妍
人民陪审员  段惠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