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3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以下简称:华丰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31425E。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家坪村委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60259666873XK。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桥沟办事处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170672.4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前来本院,称其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撤回该案的执行,同时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执3106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演 晴 利

       刘 森 虎

          

 

 

                     0一九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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