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3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昆龙,男,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星,男,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高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海龙
审判员杜志波
审判员高涛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