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万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2450号
原告延安万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3054100517。
法定代表人吕星星。
委托代理人:刘文龙、郝海珍(实习),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2131425E。
法定代表人: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万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万德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1268元。
审判员  冯晓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