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602执恢90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170672.4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8515.5元,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410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措施及查明情况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方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无存款;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无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街道罗家坪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华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602执恢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