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9027执6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开燕,女。
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琼9027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1200元及逾期利息69159.99元,被告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2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0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91200元及逾期利息69159.99元,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受理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0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向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不动产登记情况,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三、向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发出限制消费令。四、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乐东乾金达钼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艺娴
审判员 郭仁文
审判员 马江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皓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潘海撰稿:滕艺娴校对:陈皓印刷:陈皓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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