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雷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雷诺尔开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6018号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燕。
被告: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云。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关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