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487号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3968弄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春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武威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光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