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702执恢12号
本院在执行潍坊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3)潍城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晓萍
书记员  蒋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