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2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兴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493616元及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照LPR3.65%截止2023年4月3日利息暂计31780元)共计525396元;2、依法判令被告三建兴集团陕西分公司、被告四建兴集团公司对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新房村城改工程1#、2#楼”项目提供墙面刮白劳务。该项目由被告***、***自被告建兴陕西分公司内部承包。原告于2017年9月进场,至2019年1月完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62000元。项目完工后,各被告相互推诿拖延结算,直至2021年6月28日被告***才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张,载明施工总量为82544㎡,单价为14/㎡,结算工程劳务费共计1155616元,已付66.2万元,仍欠493616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原告***基于同一事实理由、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将被告***、***、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诉至本院。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故原告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7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