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执21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润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润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2民初10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9032.71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