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23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1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4942914H。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0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00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晓 露

审判员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颖(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