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0980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101A室刘清波。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晶,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汤晓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志尧
书 记 员 周志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