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6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4638号
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101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睿,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被告:**,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魁,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睿、**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昺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徐昺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