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6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4638号 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57号101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屹行***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睿,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 被告:**,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魁,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睿、**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乐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昺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徐昺颢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