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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5执监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辽阳志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2015)明执一字第00075号立案执行。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5)明
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由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丁宝玉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马佳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莱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