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30号
上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与被上诉人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东北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三局上诉请求: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与理由:因为质量存在问题,虽然交付,但没有竣工验收;剩余工程款424320元没到付款节点。
南方航空公司辩称,没有判我方承担责任。 中建三局东北分公司辩称,同意中建三局意见。
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建三局东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620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0683元(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以上共计802770元,从2018年11月12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2.判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共同承担。
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剩余工程款到付款节点;虽然没有竣工验收,但已经在2013年实际投入使用,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南方航空公司沈阳维修基地(南方航空公司的分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方航空公司沈阳维修基地将其沈阳飞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动力站工程发包给中建三局。中建三局承接该工程后将其中的电缆安装工程分包给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双方签订了《中国南方航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总价为938396.50元;质量保修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进行了施工,2013年工程竣工,2014年10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7年12月29日,天浩电力安装公司与中建三局进行了结算,签订了《中国南方航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电缆安装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总结算金额为924320.55元。结算协议书同时约定双方对该结算数据不得提出异议,同时本结算协议签订后天浩电力安装公司不得以此为依据要求中建三局立刻支付余款,根据中国南方航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收款情况中建三局会合理予以支付余款。2018年2月14日,中建三局给付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500000元,剩余工程款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天浩电力安装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的《中国南方航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已依约施工,工程亦已投入使用,中建三局应给付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关于工程总造价,虽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表示其对中建三局提交的结算协议书不知情,但该协议书上盖有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公司公章,该协议书对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具有约束力,故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24320.55元。中建三局已付款500000元,尚欠424320.55元,对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因天浩电力安装公司与中建三局东北分公司无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故对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诉请中建三局东北分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天浩电力安装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相对方中建三局应依据合同承担责任,天浩电力安装公司请求南方航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中建三局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对该主张予以证实,且涉案工程早已投入使用多年,中建三局在接受涉案工程及结算时并未提出该质量问题,应视为其已对天浩电力安装公司施工工程予以认可,故对中建三局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中建三局辩称依据其与天浩电力安装公司签订的结算协议书,中建三局应依据其收款情况合理支付余款,现其与南方航空公司尚未结算,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该结算协议书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可于结算后随时向中建三局主张工程款,对中建三局的该抗辩不予支持。中建三局结算后未能及时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利息。 一审判决: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4320.55元;二、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4320.55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中建三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8元,由沈阳天浩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6元,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0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南方航空公司沈阳维修基地(南方航空公司的分公司)与中建三局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建三局又与天浩电力安装公司签订《中国南方航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的事实存在。2017年12月29日天浩电力安装公司与中建三局签订《中国南方航空维修基地新机库项目电缆安装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的事实亦存在。现工程已交付使用,故一审法院判决中建三局给付天浩电力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中建三局上诉提出的因为质量存在问题、虽然交付但没有竣工验收、剩余工程款元没到付款节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建三局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8元,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陈 铮
法官助理吕志真 书记员张鑫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