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开创复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冀0638民初2-1号
原告河北开创复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开创复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开创复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河北开创复合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卫东 审 判 员  高建平 代理审判员  刘卫红
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