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398号
原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洋江西路3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24537241M。
法定代表人:汤小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后周迎宾路3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2BFLXK。
法定代表人:储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胜亮,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创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22年8月24日下午二时在本院竹箦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虞建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