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财保37号
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湘江北路一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苏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茜,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华,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118号沙坪街道办事处机关大楼411房。
法定代表人:王钢。
被申请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洋江西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汤小牛。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申请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44,842.66元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44,842.6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