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33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洋江西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丰县回龙镇来石村。 关于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新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233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一、向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84520.26元及利息;二、赔偿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542802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其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全国登记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财产登记情况及在广东省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新丰县××镇××村××村段【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330720001号、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330720002号、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330720003号、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330720004号、证号:新府国用(2013)第330720005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另有债权案件在诉讼中,本院已对该土地使用***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2025年6月1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暂不处置,待被执行人另案判决出来再处置。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太实业(新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233执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