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14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洋江西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建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B幢B2-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半岛小区二期18幢3**1801号。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盛高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与前卫西路交叉口绿地汇海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建宏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盛高大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17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63.79元,减半收取8,831.90元,由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594.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旭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