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上虞国风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民辖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上虞国风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东山村***1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洋江西路318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上虞国风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欣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2)浙0604民初612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涉案《产品购销合同》中,国风公司的义务包含了消防、通风设备的供应和施工现场安装作业及其工作成果的质量保证。国风公司履行的并非普通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而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大类中“通风与空调”这一分项工程,应当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立案审理,由工程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且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管辖应从约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檬杰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