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3357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茹,辽宁信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建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风,总经理。
被告:王淑芬,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凌源市。
第三人: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大街商业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易祝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朝阳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淑芬、第三人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辛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