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5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81774632239N,住所地北票市北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执行人: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2765417473G,住所地凌源市北大街商业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易祝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凌源市亨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0172040405250331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101.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雨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孙爱民联系电话:04215085027